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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根据国家颁发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事条例》和国家教委发布的《高等学校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,结合我校的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一、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有利于学生全面、健康发展的群众性团体。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。
    二、学校团委负责社团的具体管理、监督和指导。学校社团组织的成立,社团组织活动计划的制定及出版物的出版都要经团委批准同意,然后报校综合办公室备案。
    三、学生成立社团,必须提出、阐明社团的宗旨、章程、活动内容、组织机构、活动方式和成立的必要性和书面申请,并领取《学生社团登记呈批表》,经批准方可开展活动。
    1.学生成立全校性社团,由校团委批准,报校综合办公室备案。
    2.学生成立跨校,跨地区社团,须由校团委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。
    四、学校不准学生成立同乡会一类的团体;禁止成立任何非法组织。
    五、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有科学、文化、文艺、体育、娱乐等有益身心的活动。
    六、学生社团在校内聘请的指导老师,必须由明确本社团宗旨,有能力指导本社团活动的优秀教师担任。学生社团在校外聘请的指导教师,必须经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。
    七、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、法律和校规、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,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。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、生活及工作秩序,学生社团负责人对本社团活动全面负责。
    八、学生社团邀请校内、外非社团人员参加本社团活动,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告知邀请人所在单位,校内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,不得擅自到学生社团中进行社会、政治、学术等活动。
    九、学生社团和个人未经校团委批准,不得擅自办各种刊物,禁止出版非法刊物。
    十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,不得向其成员滥收费。团委负责监督指导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、设施的管理等。禁止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活动。
    十一、在此《规定》公布前已成立的学生社团,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办理呈批、登记手续,否则学校不予承认,并禁止其开展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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